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民营企业投资商会,英文全称:Associ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in Dongguan英文缩写: API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民间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投资机构、投资服务机构和各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自愿平等原则组建的全市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资本投资领域组织者的作用。建立起政府、资本和企业之间沟通的合作桥梁。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能促进资本市场、企业、项目、技术对接的高效平台。为东莞经济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壮大民营经济实力,创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到与政府、主管部门举行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修定、制定过程中去,主动承担与民营资本和经济发展有关的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健康发展东莞民间资本市场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到政府倡导的产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的建设中去。在商会的统一组织下,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对接,以行业和项目“抱团发展”形式为会员企业争取到更为有利的政策和环境,为东莞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更好发展起到组织和对接的作用。 (三) 建设为广大会员服务的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将市内外的资源、资本、市场、企业、项目、技术、人才在商会系统内进行有效地整合和嫁接,建立起政府、资本与会员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法规咨询、市场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服务、人才引进等服务工作。 (四) 充分利用商会资源丰富、信息交流通畅的优势,积极引导并牵头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进行有效的资本整合工作。协助会员企业申请、举办如基金公司、各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组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现有技术领先优势的各类产业园等抱团,为会员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服务。 (五) 积极协助东莞市工商联开展投资市场的基本情况调查,市场发展趋势和预测工作。协助政府制定投资市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六) 策划和组织实施与民营资本业务有关的研讨会、发展论坛、资本技术、项目的对接会和专业培训工作,组织会员对资本市场建设领先的地区进行参观和学习考察。 (七) 承办好东莞市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企业、民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投资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收费标准:会员:600元/年 理事:5000元/年 常务理事:8000元/年 副会长:12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15000元/年 会长:2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